≥1个 起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职责(1)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卫生监督、卫生监测和技术;(2)监督公共场所卫生(消毒)设备、实施的使用和运转情况,以及卫生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情况;(3)监督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4)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5)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6)审核发放“卫生许可证”;(7)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8)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进行调差处理。公共场所是指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人们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设施,是人们学习、工作、出行、旅游、度假、交往、、购物、美容场所等活动的临时生活环境。公共场所检测场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飞机、轮船客舱、火车、客车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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